什麼是“破壞計算機系統”?最高檢發文界定

2017年10月17日08:30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原標題:什麼是“破壞計算機系統”?最高檢發文界定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記者趙恩澤)劫持域名、刪改買家評價、遠程鎖屏他人手機、盜竊網絡域名,今后這些行為都可能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今日上午,針對計算機網絡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九批指導案例。

  記者從最高檢獲悉,第九批指導性案例包括曾興亮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等六件案件。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告人曾興亮、王玉生通過修改密碼,遠程鎖定被害人的蘋果手機,並以解鎖為條件索要錢財。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曾興亮、王玉生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說,該案明確了智能手機終端應當認定為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鎖定智能手機導致不能使用的行為,可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同時,也明確了行為人採用非法手段鎖定手機后以解鎖為條件索要錢財,在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的情況下,其目的行為又構成敲詐勒索罪,應當作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以重罪即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而在另一案例中,盜竊網絡域名則被認定為盜竊行為。被告人張四毛盜竊被害人陳某擁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5萬元,此案被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張四毛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案指導意義在於明確了網絡域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屬性,盜竊網絡域名可以認定為盜竊行為。

  網約車司機虛構事實,騙取互聯網公司車補的行為則被認定為詐騙。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介紹,某網約車司機董亮、談申賢、高炯、宋瑞華,分別用購買、租賃未實名登記的手機號注冊網約車乘客端,預存較少打車費,發起較短距離用車需求后,又故意變更目的地延長乘車距離,致使應付車費大幅提高,以此騙取網約車公司墊付車費和訂單補貼。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董亮、談申賢、高炯、宋瑞華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董亮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談申賢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高炯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宋瑞華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萬春說,當前網絡約車、網絡訂餐等互聯網經濟新形態蓬勃發展,該案明確了以牟利為目的,採用自我交易方式,虛構提供服務事實,騙取互聯網公司墊付費用及訂單補貼數額較大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根據”。 萬春表示,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類似案件時要參照適用。

  萬春告訴記者,計算機犯罪手法、形態變化極快。為明確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精神,最高檢選取了曾興亮、王玉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明確法律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智能手機操作系統。選取了衛夢龍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明確了刑法第285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的“侵入”,包括超出授權范圍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他表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即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程序和服務進行增加、刪除、修改、干擾,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數據損失的行為。例如,第九批指導性案例中的李丙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被告人李丙龍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聯網網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聯網流量訪問相關賭博網站,獲取境外賭博網站廣告推廣流量提成,就是典型的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破壞。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鬆苗表示,從檢察機關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情況看,當前網絡犯罪呈現年輕化、專業化趨勢。相比傳統犯罪,計算機網絡犯罪主體一般文化程度較高,具有一定計算機技術和網絡知識,鑽社會監管空子的能力較強。

  目前,社會各界對計算機網絡依賴程度日益增加,網絡傳播信息覆蓋面廣、速度快,導致計算機網絡犯罪性質日益惡劣,損失日益嚴重,影響范圍日益廣泛,后果日益顯著,值得社會各界高度重視。

(責編:張萌、張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