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例自動駕駛汽車撞人致死案3月19日晚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發生,我知道這一天一定會來。這樣說,決不是自吹的事后諸葛,更不是你想的幸災樂禍,而是從一開始我就覺得,現在發展自動駕駛的思路有哪裡不對。
警方給出的事故初步調查結果是“受害人從暗處突然闖入機動車道”。問題在於,系統為什麼沒有“預計”到,它本應“預計”到的。
這一悲劇不是簡單地在全球每天上萬起車禍中增加了普通的一起。很明顯地,人駕車撞人,排除主觀故意的刑事因素,源於人的個體差異,諸如疏忽、錯誤判斷、疲勞駕駛、酒駕醉駕之類﹔自動駕駛撞人,由於不存在個體差異和主觀故意,隻能歸於系統性缺陷。
人類如果不是真想作死(誰知道呢),設計自動駕駛的初衷應該是也隻能是本質安全,而不是什麼“更加安全”。對,100%的安全,這一點,沒商量。
自動駕駛的本質安全屬性其實不難理解:對於人類駕駛行為,我們的安全管理目標是盡可能降低事故發生率﹔而對於自動駕駛行為,我們很難想象設定一個什麼水平的事故率、致死率才是正當的。從終極意義上講,作為系統行為,自動駕駛撞死一個人和撞死100個人並沒有多大的不同。所以我們可以允許現階段自動駕駛“在技術完善的路上”“磕磕絆絆”,卻不能容忍它的頂層設計為自己留有任何容錯空間,否則,連自動駕駛概念的提出都是毫無意義的。
說到這裡,不禁想起好萊塢電影《機械公敵》(I,Robot)裡“機器人三大法則”第一條“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這或可作為自動駕駛絕對性安全的法理基礎,甚至是哲學基礎。
自動駕駛的絕對安全不僅符合邏輯自洽,更具備技術實現可能。當然,這是一個真正的系統工程,其系統性,遠不止某些專家所說“車上加載多少傳感器”,而是基於大數據,智能車輛、智能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直至智能社會管理一體化。所有這些都齊了,還須外加一前提,即人類全面禁駕。因為馬路上隻要有一輛人駕車輛,交通系統就避免不了主觀故意、疏忽之類作怪,絕對安全就無法達成。
未來的交通系統,一定是無人駕駛系統,不再有針對駕駛人的交通法規,唯一人所共知的交通法規就是,人類不得駕車﹔甚至,擁有私家車輛都是多余。作為有希望成為最后一代駕車的人類,我們隻需輸入出發、目的地和到達時間,系統即基於大數據為我們就近配置合適的共享汽車,我們唯一可做的就是上車、隨自動駕駛到要去的地方。依我的判斷,交通將會是機器最早對人類全面代入和擠出的領域,接下來機器會在多大程度、多廣幅度上接管社會尚不得而知。機械恐懼症患者,選擇回到老牛破車的孔夫子時代,是不是更安全、安心呢!(瞿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