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實行疫情精准防控促進復工復產有關事項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0年02月25日13:31  
 

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各工作組、成員單位:

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科學防治精准施策分區分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和自治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實行分類指導精准施策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意見》精神,為進一步做好疫情精准防控,促進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恢復經濟社會秩序,切實做到疫情防控和生產發展兩手抓、兩不誤,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隔離觀察

(一)對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期滿后,在當地健康觀察滿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離健康証明的,不再進行隔離觀察。

(二)對有湖北往來史人員,隔離觀察期滿后,在當地健康觀察滿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離健康証明的,不再進行隔離觀察。

(三)對有廣東等疫情較重地區往來史人員,隔離觀察(包括居家隔離)期滿后,不再進行重復隔離觀察。

(四)對湖北及其他疫情較重地區以外省份往來人員,不進行隔離觀察。

(五)自治區內往來人員,不進行隔離觀察。

二、關於精准實施嘎查村(社區)管控

各地要按照劃小管控單元、實施精准防控的基本原則,重點加強嘎查村(社區)管控。

(一)要壓實嘎查村(社區)疫情防控責任,建立崗位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值班值守等制度。

(二)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轄區居民健康情況,做好居民健康信息登記,建立居民健康信息檔案。新冠肺炎防控期間,居民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情況的,要主動向所在蘇木鄉鎮(街道)和屬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三)發現有符合隔離情形的人員,要立即向所在蘇木鄉鎮(街道)和屬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立即採取相應管控措施。

(四)對於轄區內居家隔離人員,要進行健康情況日報告,對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情況的,要立即向所在鄉鎮蘇木(街道)和屬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五)嚴格人員出入管理。對本嘎查村(社區)居民實行出入登記制度,不限制出入人數、次數和時段﹔對非本嘎查村(社區)人員,要做好詢問、登記、檢測體溫等工作,予以出入放行。

三、關於復工復產用工管理

復工復產企業、單位要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對本企業、單位疫情防控責任。

(一)要把好返崗人員和外來人員的防疫關。精准掌握每一名返崗、外來人員來源地疫情及個人健康狀況﹔做好集中返崗人員的組織運輸,要求分散返崗人員做好途中防護﹔做好上崗前健康狀況檢查,確保每一名員工健康上崗。

(二)加強企業、單位內部管理。要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對所用員工進行全程管理。建立每日上崗前健康報告和體溫檢測制度,要求員工佩戴口罩等防護用品,定期定時進行工作場所通風、消毒。要採取分餐或分時段就餐方式,減少工休期間人員聚集。要做好員工宿舍的通風換氣和環境消毒。要加強外來人員管理。

(三)各地要幫助復工復產企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資方面給予支持。當地衛生健康部門要深入廠礦企業進行防控工作指導,對於重點用工企業,要選派專人駐場(廠)指導。

四、關於舉辦商務活動

活動主辦方為疫情防控責任單位。在切實做好防控管理的條件下,可舉辦相關小型商洽、會談、簽約等商務活動,禁止舉辦展會、論壇、年會等人員較多的聚集性活動。

(一)參加活動人員管理。對外省份來人,根據其所在地區疫情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一般要由參加人員提供健康証明或書面承諾。對自治區內來人,由主辦方負責,符合健康條件的即可參加。

(二)活動主辦方要將有關來人信息報告所在蘇木鄉鎮(街道)。組織活動時,要盡可能控制活動規模、減少參加人員、縮短活動時間。要保持活動場所的通風換氣,做好必要的消毒,要求參會人員佩戴口罩。

(三)鼓勵通過網絡、視頻會議等方式開展商務活動。

五、關於其他行業管理

主要包括商場、超市、銀行和涉及群眾生產生活基本公共服務的窗口單位等。

(一)各地區在按照相關指南做好防控工作的基礎上,有序有計劃組織恢復經營、服務秩序。

(二)要根據當地疫情變化,動態調整地區分類和防控策略,相應調整以上行業防控管理措施。

六、關於公共交通防疫

對於長途客運、農村客運、城市公交、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行業,要嚴格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

(一)要做好司乘人員個人防護。上崗前,要進行防疫知識培訓,實行健康報告制度、進行體溫測試。上崗時,要佩戴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鼓勵使用線上支付。

(二)要做好乘客防護工作。視情況對乘車旅客進行體溫檢測,要求乘客佩戴口罩、離散選座、分散候車,控制載客密度。

(三)要保持客運車輛的環境整潔衛生,規范進行消毒,加強通風換氣保持空氣流通。

(四)要對車站候車、購票和退票等旅客採取分散措施,降低旅客聚集度。加強站場防疫消毒、保潔和通風換氣,保持候車環境空氣清新。

(五)對出現旅客異常情況的,要及時報告,疏散人員,配合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對相關站場、車輛進行徹底消毒處理。

2020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李慧博、王燕華)